遭遇親人離世時,往往需要處理諸多繁瑣且情感負荷沉重的事務,如安排喪禮、選擇安葬方式、處理法律事宜,以及應對親朋好友的關切與慰問。此時「喪假」舉措就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喪假」體現的不僅是企業對員工的體貼與關懷,也讓員工有充足的時間專心處理家人後事,並能好好撫平創傷、梳理情緒。這就是喪假的意義。
而請喪假有什麼規定要注意?要附上哪些證明?可以請多少天?會影響薪資或獎金嗎?以下詳細整理了喪假相關資訊,透過文章中所提及可能遇到的問題,有助於我們了解請喪假時需注意的細節,以保護自身權益。
◆ 文章目錄
- 喪假可以請多少天?
- 喪假怎麼請?要附上什麼證明?證明文件能後補嗎?
- 喪假要在多少天內休完?可以分次請嗎?
- 請喪假會影響薪資或獎金嗎?
- 喪假天數包含例假日嗎?
- 沒休完的喪假,可以折算成工資嗎?
- 兼職人員也可以請喪假嗎?
- 在新工作到職前有親人往生,可以請喪假嗎?
- 移工(外籍工作者)可以請喪假嗎?
- 請喪假,但雇主不給假該怎麼辦?
- 如果親人已往生超過三個月,還可以申請喪假嗎?
- 如果有兩位親人在短時間內相繼過世,喪假該如何計算?
◆ 喪假可以請多少天?
喪假天數是根據「親等關係」而定,依照現行請假規則,若是「配偶」、「三等親內直系親屬」喪亡,勞工可請喪假 3-8 天,公務人員可請喪假 5-15 天(考試院與行政院已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天數將變更為 5-10 天),教師可請喪假 5-15 天。
◇ 勞工喪假規定
- 喪假 8 天: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 喪假 6 天: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 喪假 3 天: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勞動二字第 0940031668 號函〉說明,「祖父母」一詞採民法規定,無內外之分,祖父母包含父之父母,亦包括母之父母。
◇ 公務人員喪假規定
- 喪假 15 天:父母、配偶喪亡者。
- 喪假 10 天: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喪亡者。
- 喪假 5 天: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喪亡者。
(以下是考試院與行政院預告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版本)
- 喪假 10 天:祖父母、父母、繼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子女喪亡者。
- 喪假 5 天: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喪亡者。
公務人員喪假規定中,對「繼父母」的定義為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過世前仍與共居者,至少需符合其中一項條件。
◇ 教師喪假規定
- 喪假 15 天:父母、配偶喪亡者。
- 喪假 10 天: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喪亡者。
- 喪假 5 天: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喪亡者。
教師喪假規定中,對「繼父母」的定義為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過世前仍與共居者,至少需符合其中一項條件。
◆ 喪假怎麼請?要附上什麼證明?證明文件能後補嗎?
在《勞工請假規則》中並無明確規定勞工在請喪假時須檢具哪些證明文件,僅在第 10 條說明:「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為避免產生爭議,建議勞工在請喪假前可先詢問公司主管或人事,是否有檢附文件的規範;抑或是主動附上訃聞、死亡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的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若是公務人員或教師身分,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的規定,請喪假須檢具訃聞、死亡證明書,或戶口名簿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其實,親人突然過世,往往是讓人措手不及的緊急狀況,一時間也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或訃聞。以臺灣風俗民情來說,一般認為員工不會願意拿家人的憾事作為請假理由,所以大多都能給予尊重與支持,讓員工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或接受以委託他人的方式代為辦理請假手續,先好好處理家人後事,待事情圓滿後再後補喪假證明文件。
不過具體做法還是會因工作單位而異,建議充分與上級溝通並取得共識後再執行,以符合請喪假的規定與程序。
◆ 喪假要在多少天內休完?可以分次請嗎?
◇ 一般勞工請喪假
若是一般勞工,在《勞工請假規則》中雖然沒有明列詳細的請假規定,但根據〈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以及〈台勞動二字第 04653 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並且在〈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中說明:「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台勞動二字第 04653 號函釋方式計給之。」
由此可知,勞工的喪假可以分次申請,並且能夠以「小時」為計算單位。至於喪假要在多少天內休畢,條文中並未規範申請期限,但臺灣喪葬習俗大多都會在百日內完成,所以一般來說喪假申請不會超過百日。
◇ 公務人員或教師請喪假
若是公務人員或教師身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以及「各類假別包含喪假,得以時計。」
根據上述規定,喪假須在喪事發生之日起的一百天內請完,且可以「小時」為單位計算,提供更靈活的休假安排。但具體規定還是以各個機關或學校的規章制度為主,各單位對於特殊情況可能也會彈性處理。
◆ 請喪假會影響薪資或獎金嗎?
《勞工請假規則》中規定,勞工在喪假期間工資照給,且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也有明確說明:「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因此,勞工在喪假期間的基本薪資是受到保障的,可以照常領取薪水,也不會被扣除全勤獎金。假如雇主任意扣減薪資或全勤獎金,可能將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喪假天數包含例假日嗎?
依照〈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說明:「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所以喪假期間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予以扣除再計算喪假天數。
◆ 沒休完的喪假,可以折算成工資嗎?
目前勞基法僅針對「特別休假」設有「未休畢之日數應折算成工資發給」的規定。而法定喪假主要是保障勞工在需要時有足夠的時間處理喪事,如果是未休完的喪假天數,除了原有的薪水之外,是無法要求雇主將剩餘天數折算工資的。
不過職場上還是有允許折算工資的案例,主要取決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協商,或是在勞動契約、內部規章制度中有明文規範。
◆ 兼職人員也可以請喪假嗎?
勞動部所訂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規定:「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舉例:
假設依照《勞工請假規則》標準可請 6 天喪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平均每週工時為 20 小時,折算後可請的喪假時數為 24 小時。
計算方式:(20小時/40小時)*6天*8小時=24小時
◆ 在新工作到職前有親人往生,可以請喪假嗎?
根據〈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解釋:「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所以雇主可視情況斟酌准假。
勞工也可以與雇主進行溝通,具體告知情況,並協商延後入職的日期,如此既能表現出誠意,也能確保在妥善處理完家庭事務後,能夠以更好的狀態投入新工作,相信大多雇主都能理解。
◆ 移工(外籍工作者)可以請喪假嗎?
依照勞動部公告,在臺灣工作的移工,除了家庭類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之外,其餘無論是本國或外籍工作者,皆適用勞基法,在勞動權益上享有平等待遇,包含請喪假的權利。
且即便移工沒有返國處理喪葬事宜,也一樣可申請喪假。根據〈台勞動二字第 80275 號函〉釋:「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所以只要移工因親人往生而申請喪假,雇主應給假。
◆ 請喪假,但雇主不給假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若雇主無故不給假,或給的喪假天數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如果遭遇雇主不給假的情形,可以先嘗試內部溝通,向雇主或主管說明勞基法中關於喪假的規定,並表明自己的合理請求,必要時也可向人資部門尋求協助。
如果內部溝通未果,進一步的做法則是向地方政府提出調解申請,需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請前最好完整蒐集相關證明,例如喪假申請紀錄、內部請假規章、勞動契約等。當調解成立後便會形成契約,假使後續雇主未能依照調解方案給假,勞工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倘若前兩個方式依舊無效,最後的方法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陳情,不過如果走到這個階段,只要查核屬實,雇主通常會面臨罰鍰之處分。
◆ 如果親人已往生超過三個月,還可以申請喪假嗎?
請假規則中明定,公務人員或教師申請喪假,應於百日內請畢;若是一般勞工,則沒有訂定明確的喪假申請期限。
雖然依照規則來看,勞工似乎什麼時候申請喪假都可以,然而實務上還是建議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如果真的有特殊狀況導致延遲申請,只要有充分的理由,雇主還是有可能會基於人道考量而給假。而雇主也可以合理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如果有兩位親人在短時間內相繼過世,喪假該如何計算?
假設有兩位或兩位以上的親人,在短時間內相繼過世,或同一時間過世,喪假應如何計算?
請假規則或勞基法對此情況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但根據銓敘部〈台華法一字第 165047 號函〉的釋例內容:「為顧及當事人辦理有關治喪事宜之事實起見,對於公務人員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時,同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且無論是公務人員、教師或勞工,在請假規則中所定義的喪假,是基於每位親屬的過世來計算的。因此,如果有兩位或兩位以上親人過世,喪假天數應是累加計算,銓敘部的釋例可作為處理原則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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