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曾想過……

「如果有一天自己突然離世,留下的財產會由誰繼承?」

「家人會不會因為遺產分配問題而產生爭執?」

 

「預立遺囑」是一個很明智的解決方式,既可以減少家人間的紛爭,也能讓我們依照自己的心意做決定,避免心中留下遺憾。

 

然而,遺囑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應該寫些什麼內容?遺囑需要經過公證嗎?本篇文章將深入說明立遺囑的正確形式,並提供遺囑範例做參考,幫助我們未雨綢繆,為自己和家人做好妥善安排。

 

本文目錄

 


 

為什麼要立遺囑?意義是什麼?

 

遺囑在生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往生之後才有。所以,立遺囑的真正用意是在我們神智清楚、具備行為能力時,依照自己的意願預先規劃財產分配,以及喪葬事宜。生前把話說明白,把一切事情打理好,自己能走得安心、不留遺憾,家人也可免於手忙腳亂。

而且,有財產就容易有爭議,家人因爭產而對簿公堂的案例時有所聞。若能及早做出明確安排,讓家人清楚知道自己的心意,可以降低家族發生衝突的風險。

 

 

立遺囑有哪些基本規範?

 

立遺囑者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民法》第 1186 條,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且年齡需滿十六歲。即使尚未成年,只要已滿十六歲,也可以獨立立遺囑,無需徵詢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同意。

 

可以將遺囑輸入在手機或電腦裡嗎?

立遺囑時務必要手寫全文,這樣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將內容輸入手機或電腦後列印,再簽上名字,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被視為有效的自書遺囑。

 

立遺囑有標準格式嗎?

遺囑並沒有所謂的標準格式,但需要留意以下法律上必要的「標準動作」。

  1. 清楚註明撰寫遺囑的時間,包含年、月、日。
  2. 本人需親筆姓名。
  3. 如遺囑內容有經過增減或塗改,每個修改處皆需另外簽名。

 

 

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第 1189 條,立遺囑的方式依照不同的情境及需求,共可分為以下五種。無論選擇哪一種立遺囑的方式,都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所謂的強弱之分。

立遺囑方式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見證人

-

兩位以上

兩位以上

三位以上

兩位以上

公證程序

-

-

-

內容記錄

本人

公證人

本人或他人代筆

見證人

見證人

記錄方式

紙本書寫

紙本書寫
或電腦打字

紙本書寫

紙本書寫
或電腦打字

紙本書寫
或錄音

簽名程序

遺囑人

遺囑人
(或按指印)

公證人

見證人

遺囑人

公證人

見證人

遺囑人
(或按指印)

見證人

見證人

費用

認證費用
(如果需要)

公證費用

公證費用

認證費用
(如果需要)

-

 

自書遺囑 

|製作步驟 

  1. 準備紙筆親自書寫遺囑內容。
  2. 在遺囑上註明書寫日期(包含年、月、日)並且簽名。
  3. 如有塗改不可使用修正液(帶),務必保留完整字跡;塗改處需標示並簽名。
  4. 到法院做遺囑認證可多加一層保障。

|詳細說明 

這是最常見、也最簡便的立遺囑方式。準備一份紙筆,由本人親自寫下遺囑全文,註明撰寫日期(包含年、月、日),最後再簽上姓名即可。

如果遺囑內容需要修改,不可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需保留修改前後的完整字跡。且有任何增減或塗改,都要具體標示修改內容,例如:「第三行刪兩字」、「第六行刪五字增三字」、「第八行整行刪除,共二十字」。而每一處修改的標示旁,都要再由本人簽名。

上述就是自書遺囑的標準動作。若希望為這份遺囑多加一層保障,可由本人親自到地方法院請求「遺囑認證」。進行遺囑認證,建議事前準備一式三份的遺囑,可使用複寫紙書寫。其中一份將由法院指派的公證人保管,以利日後驗證與執行。

|注意事項 

  1. 遺囑認證需填寫認證請求書
  2. 如欲到法院做遺囑認證,建議事前電聯預約。

 

公證遺囑 

|製作步驟 

  1. 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
  2. 一同到地方法院公證處,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製作成遺囑。
  3. 公證人向在場人員宣讀與說明遺囑內容,讓遺囑人進行確認。
  4. 公證人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
  5. 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如遺囑人無法簽名,可按壓指印。

|詳細說明 

自書遺囑的「遺囑認證」,是寫好遺囑後拿到法院進行認證。而「公證遺囑」則是在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在的場合之下完成遺囑。

「見證人」由遺囑人自行指定,人數至少兩位;「公證人」會由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指派。

進行公證遺囑時,遺囑人需在見證人與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負責筆記遺囑內容,並向在場人員宣讀與說明。待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公證人會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最後再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若遺囑人因身體狀況無法簽名,也可以改以按壓指印取代。這樣公證遺囑的程序便完成了。

|注意事項 

  1. 需填寫公證請求書
  2. 見證人必須為非親屬,並且與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的成年人。
  3. 因公證遺囑所需時間較長,務必事前致電至公證處所預約。

 

密封遺囑 

|製作步驟 

  1. 準備紙筆親自書寫遺囑內容。
  2. 在遺囑上註明書寫日期(包含年、月、日)並且簽名。
  3. 將遺囑裝入信封中密封,在封縫處簽名。
  4. 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一同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提出。
  5. 向公證人講述這份遺囑是自己所寫;若是由他人代筆,則要提供代筆者的姓名及住址。
  6. 公證人在信封封面寫上遺囑人的陳述,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
  7. 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在信封封面上簽名。

|詳細說明 

如果遺囑人希望在生前保密遺囑內容,可以選擇「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的具體做法是遺囑人先將遺囑寫好,簽名後放入信封內密封,並在封縫處再簽一次名字。找好兩位以上見證人,一同在公證處向公證人提出,講述這份遺囑是依照自己的意志所寫;若遺囑是由他人代為書寫,要告知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的人的姓名及住址。

公證人會在信封封面寫上提出遺囑的日期(包含年、月、日)與遺囑人的陳述內容。最後再由遺囑人、公證人與見證人共同在信封封面上簽名。

|注意事項 

  1. 除了遺囑上要簽名,在信封的封縫處也要簽名。
  2. 若遺囑由他人代筆,要向公證人提供代筆者的姓名及住址。

 

代筆遺囑 

|製作步驟 

  1.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製作成遺囑。
  3. 見證人向現場所有人宣讀與說明遺囑內容,讓遺囑人進行確認。
  4. 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5. 遺囑人及所有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如遺囑人無法簽名,可按壓指印。

|詳細說明 

如果遺囑人不識字或不便書寫,適合採取「代筆遺囑」來立遺囑。

首先,遺囑人需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然後口頭說明自己想要在遺囑中表達的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負責將遺囑內容完整記錄下來,並向現場所有人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確認無誤之後,便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再由遺囑人與所有見證人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則以按壓指印代替。

|注意事項 

  1. 見證人需要至少三位,與其他立遺囑方式不同。
  2. 遺囑人與所有見證人要全程在場,不能中途離開。
  3. 根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釋,認定代筆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口授遺囑 

|製作步驟 

方式一

  1. 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筆記製作成遺囑。
  3. 見證人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
  4. 全體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

方式二

  1. 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自己的姓名及當天日期,由見證人將全程錄音。
  3. 全體見證人在錄音中親口確認內容皆屬實,並一一報上自己的姓名。
  4. 當場密封錄音帶,寫上日期(包含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口處簽名。

|詳細說明 

當遺囑人因為生命垂危、突發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來不及依上述四種方式立遺囑時,可以採用以下任一「口授遺囑」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願。

口授遺囑方式一: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筆記
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並且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如實記錄,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再由所有見證人一同在遺囑上簽名確認。

口授遺囑方式二:遺囑人口授,全程錄音
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並且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自己的姓名及立遺囑的日期,全部過程由見證人以錄音方式記錄。錄音中還要包含見證人親口確認「這份遺囑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且每位見證人需表明自己的姓名。錄音完成後,錄音帶要當場密封,寫上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再由所有見證人於封口處簽名。

|注意事項 

  1. 若遺囑人在事後可依其他方式立遺囑,口授遺囑會在三個月後自動失效
  2. 在遺囑人過世後的三個月內,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位或利害關係人(例如家屬、繼承人等)必須將這份口授遺囑交由「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如果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可以進一步聲請法院判定。

 

 

遺囑見證人需要什麼資格?

 

依據《民法》第 1198 條規定,以下身分不可擔任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臺灣目前對成年人的定義為年滿 18 歲。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監護宣告】如果一個人因精神或心智問題,無法清楚表達或理解意思,也無法判斷行為後果,法院可依申請做出「監護宣告」,指定他人協助處理重要事務。
    【輔助宣告】如果一個人因精神或心智問題,表達或判斷能力明顯不足,法院可依申請做出「輔助宣告」,指定一位輔助人協助處理重要事務。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享有繼承財產權利的人,以及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在遺囑中被指定為接受遺贈財產的人,以及受遺贈者的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公證人或代理執行公證工作者的同居人、助理或受僱於公證人的員工。

 

 

遺囑要寫些什麼內容?

 

◇ 財產分配

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特留分 [註]」的前提下,自由分配名下財產,包含不動產、動產、現金、存款、保險、股票、債權及收藏品等。除了決定財產份額及歸屬,遺囑人也能載明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分割部分財產,不過其禁止的效力不得超過十年。

財產分配的對象不一定僅限於法定繼承人,遺囑人也可以指定給非繼承人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甚至捐贈給慈善機構。但是如前文所提,這些分配必須是在尊重「特留分」的前提下。

 

[註] 特留分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喪葬意願

遺囑人可以具體寫下自己希望採用的喪葬方式,例如土葬或火化、是否舉辦習俗儀式、如何呈現告別式的形式等,甚至可以交代儀式的流程、音樂、供品等細節。並且指定理想的長眠地點,明確說明自己希望安葬於哪一處墓園或納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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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立遺囑最核心的意義通常是上述兩大面向:「財產分配」及「喪葬意願」。

除此之外,遺囑內也可以寫給子女的家訓,作為家族精神的延續;或是指定一位自己信賴、並事前已確認過意願的親友擔任遺囑執行人。另外,如果遺囑人有器官捐贈或大體捐贈的想法,也都能在內容中完整表達,以減少家人間的爭議與疑慮。

 

 

公證費用的計算標準

 

  • 自書遺囑:若需進一步認證,才需支付「認證費用」。費用為公證收費標準的一半。
  • 公證遺囑:需支付「公證費用」。費用按財產價值計,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 密封遺囑:需支付「公證費用」,固定收費 1,000 元。
  • 代筆遺囑:若需進一步認證,才需支付「認證費用」。費用為公證收費標準的一半。
  • 口授遺囑:無公證或認證費用。

 

財產價值\收費項目 公證費用

認證費用

20萬元以下

1,000元

500元

20萬元-50萬元

2,000元

1,000元

50萬元-100萬元

3,000元

1,500元

100萬元-200萬元

4,000元

2,000元

200萬元-500萬元

5,000元

2,500元

500萬元-1,000萬元

6,000元

3,000元

1,000萬元-5,000萬元

每增1,000萬加收2,000元

每增1,000萬加收1,000元

5,000萬元以上

每增1,000萬加收1,000元

每增1,000萬加收500元

▲「公證費用」與「認證費用」收費標準(新臺幣)

 

|計算範例

假設立遺囑人的財產總計 800 萬元,則可能會支付的「公證費用」或「認證費用」為:

  • 自書遺囑:認證費用 3,000 元。
  • 公證遺囑:公證費用 6,000 元。
  • 密封遺囑:公證費用 1,000 元。
  • 代筆遺囑:認證費用 3,000 元。

 

 

遺囑範例

 

以下是「自書遺囑」的撰寫範例,內容結構大致包含三個部分:說明自己是誰財產如何分配及其他交辦事項本人親自簽名並註明日期。「代筆遺囑」的撰寫方式與此相似,主要差別在於需額外由見證人簽名確認。

 

遺 囑

本人OOO,民國OO年OO月OO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現居住於OO市OO區OO路O段OO號。

茲立此遺囑,以處理本人身後事與財產分配事宜,內容如下:

一、本人所有位於OO市OO區OO路O段OO號的房屋及土地,交由長子OOO(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繼承。

二、本人於OO銀行的存款約新臺幣O佰O拾O萬元,由妻子OOO(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全數繼承。

三、本人希望身後採火化方式,骨灰安置於OO市OO靈骨塔,並舉行簡單告別儀式,不設靈堂、不收奠儀。

四、指定由OOO擔任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此遺囑係本人於意識清楚、無受脅迫之情況下,親自手寫、簽名並註明日期,為本人真實之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OOO(簽名)

立遺囑日期: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遺囑常見問題

 

Q. 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會失效?

  • 簽名方式不正確
    在遺囑上,遺囑人僅可使用「簽名」或「按壓指印」其中一種方式完成,不可使用印章蓋章。其中,「按壓指印」僅限於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簽名的情況下使用;若具備簽名能力,則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

  • 自書遺囑非手寫形式
    若選擇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立遺囑,務必由遺囑人親筆手寫整份遺囑內容,包含正文、簽名及日期。

    如果擔心一開始會寫錯內容,建議可先擬草稿,確認無誤後再另行書寫正式版本。若在正式遺囑中需修改內容,也可直接塗改,但不能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務必保留原始塗改痕跡,並在修改處清楚標示修改內容並簽名確認。

  • 見證人不符合資格
    見證人需符合特定資格條件,否則其見證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根據《民法》規定,下列五類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非親口陳述
    在「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這三種形式中,遺囑人必須親口陳述遺囑內容。若是由他人唸出內容,而遺囑人只是以點頭、手勢或口頭答覆表示同意,則該遺囑將被視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

 

Q. 遺囑寫好後還可以修改嗎?

根據《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意思是只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修改,遺囑人隨時都可以改變自己的遺囑,無論是取消整份遺囑,還是只改掉其中某一部分,都可以。「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自行書寫完成的,在日後若需修改,可直接在原件上進行修改,但需清楚標示修改處並簽名確認。

至於已經過「認證」或「公證」程序的遺囑,若有修改需求,建議另立一份新遺囑。一旦新遺囑成立,原本的遺囑將被視為撤回。值得注意的是,立新遺囑的方式不一定要與原先相同。例如原本以「公證遺囑」形式立下遺囑,後續因某些原因需要修改,也可以改採「自書遺囑」的方式重新製作,這樣的變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Q. 若存在兩份(或以上)遺囑,該如何認定?

應以「日期最近」的那份遺囑為主。

依照《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也就是說,如果新立的遺囑和舊的遺囑內容有衝突,那麼有衝突的部分,以最新的遺囑為準,舊遺囑中那一部分就會自動失效。換句話說,前後遺囑內容不一致時,舊的內容視同已被撤回。

 

Q. 遺囑若違反「特留分」,該遺囑還有效嗎?

依據《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換句話說,就是法律保障某些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如子女或孫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至少能拿到「特留分」那一部分,若因為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贈與太多財產給他人,讓這些人領不到他們應得的份額,他們可以向拿到遺贈的人要求添補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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