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曾想過……
「如果有一天自己突然離世,留下的財產會由誰繼承?」
「家人會不會因為遺產分配問題而產生爭執?」
「預立遺囑」是一個很明智的解決方式,既可以減少家人間的紛爭,也能讓我們依照自己的心意做決定,避免心中留下遺憾。
然而,遺囑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應該寫些什麼內容?遺囑需要經過公證嗎?本篇文章將深入說明立遺囑的正確形式,並提供遺囑範例做參考,幫助我們未雨綢繆,為自己和家人做好妥善安排。
◆ 本文目錄
- 為什麼要立遺囑?意義是什麼?
- 立遺囑有哪些基本規範?
- 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 遺囑見證人需要什麼資格?
- 遺囑要寫些什麼內容?
- 公證費用的計算標準
- 遺囑範例
- 遺囑常見問題
◆ 為什麼要立遺囑?意義是什麼?
遺囑在生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往生之後才有。所以,立遺囑的真正用意是在我們神智清楚、具備行為能力時,依照自己的意願預先規劃財產分配,以及喪葬事宜。生前把話說明白,把一切事情打理好,自己能走得安心、不留遺憾,家人也可免於手忙腳亂。
而且,有財產就容易有爭議,家人因爭產而對簿公堂的案例時有所聞。若能及早做出明確安排,讓家人清楚知道自己的心意,可以降低家族發生衝突的風險。
◆ 立遺囑有哪些基本規範?
◇ 立遺囑者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民法》第 1186 條,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且年齡需滿十六歲。即使尚未成年,只要已滿十六歲,也可以獨立立遺囑,無需徵詢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同意。
◇ 可以將遺囑輸入在手機或電腦裡嗎?
立遺囑時務必要手寫全文,這樣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將內容輸入手機或電腦後列印,再簽上名字,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被視為有效的自書遺囑。
◇ 立遺囑有標準格式嗎?
遺囑並沒有所謂的標準格式,但需要留意以下法律上必要的「標準動作」。
- 清楚註明撰寫遺囑的時間,包含年、月、日。
- 本人需親筆姓名。
- 如遺囑內容有經過增減或塗改,每個修改處皆需另外簽名。
◆ 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第 1189 條,立遺囑的方式依照不同的情境及需求,共可分為以下五種。無論選擇哪一種立遺囑的方式,都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所謂的強弱之分。
立遺囑方式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
見證人 |
- |
兩位以上 |
兩位以上 |
三位以上 |
兩位以上 |
公證程序 |
- |
要 |
要 |
- |
- |
內容記錄 |
本人 |
公證人 |
本人或他人代筆 |
見證人 |
見證人 |
記錄方式 |
紙本書寫 |
紙本書寫 |
紙本書寫 |
紙本書寫 |
紙本書寫 |
簽名程序 |
遺囑人 |
遺囑人 公證人 見證人 |
遺囑人 公證人 見證人 |
遺囑人 見證人 |
見證人 |
費用 |
認證費用 |
公證費用 |
公證費用 |
認證費用 |
- |
◇ 自書遺囑
|製作步驟
- 準備紙筆親自書寫遺囑內容。
- 在遺囑上註明書寫日期(包含年、月、日)並且簽名。
- 如有塗改不可使用修正液(帶),務必保留完整字跡;塗改處需標示並簽名。
- 到法院做遺囑認證可多加一層保障。
|詳細說明
這是最常見、也最簡便的立遺囑方式。準備一份紙筆,由本人親自寫下遺囑全文,註明撰寫日期(包含年、月、日),最後再簽上姓名即可。
如果遺囑內容需要修改,不可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需保留修改前後的完整字跡。且有任何增減或塗改,都要具體標示修改內容,例如:「第三行刪兩字」、「第六行刪五字增三字」、「第八行整行刪除,共二十字」。而每一處修改的標示旁,都要再由本人簽名。
上述就是自書遺囑的標準動作。若希望為這份遺囑多加一層保障,可由本人親自到地方法院請求「遺囑認證」。進行遺囑認證,建議事前準備一式三份的遺囑,可使用複寫紙書寫。其中一份將由法院指派的公證人保管,以利日後驗證與執行。
|注意事項
- 遺囑認證需填寫認證請求書。
- 如欲到法院做遺囑認證,建議事前電聯預約。
◇ 公證遺囑
|製作步驟
- 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
- 一同到地方法院公證處,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製作成遺囑。
- 公證人向在場人員宣讀與說明遺囑內容,讓遺囑人進行確認。
- 公證人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
- 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如遺囑人無法簽名,可按壓指印。
|詳細說明
自書遺囑的「遺囑認證」,是寫好遺囑後拿到法院進行認證。而「公證遺囑」則是在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在的場合之下完成遺囑。
「見證人」由遺囑人自行指定,人數至少兩位;「公證人」會由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指派。
進行公證遺囑時,遺囑人需在見證人與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負責筆記遺囑內容,並向在場人員宣讀與說明。待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公證人會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最後再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若遺囑人因身體狀況無法簽名,也可以改以按壓指印取代。這樣公證遺囑的程序便完成了。
|注意事項
- 需填寫公證請求書。
- 見證人必須為非親屬,並且與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的成年人。
- 因公證遺囑所需時間較長,務必事前致電至公證處所預約。
◇ 密封遺囑
|製作步驟
- 準備紙筆親自書寫遺囑內容。
- 在遺囑上註明書寫日期(包含年、月、日)並且簽名。
- 將遺囑裝入信封中密封,在封縫處簽名。
- 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一同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提出。
- 向公證人講述這份遺囑是自己所寫;若是由他人代筆,則要提供代筆者的姓名及住址。
- 公證人在信封封面寫上遺囑人的陳述,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
- 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在信封封面上簽名。
|詳細說明
如果遺囑人希望在生前保密遺囑內容,可以選擇「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的具體做法是遺囑人先將遺囑寫好,簽名後放入信封內密封,並在封縫處再簽一次名字。找好兩位以上見證人,一同在公證處向公證人提出,講述這份遺囑是依照自己的意志所寫;若遺囑是由他人代為書寫,要告知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的人的姓名及住址。
公證人會在信封封面寫上提出遺囑的日期(包含年、月、日)與遺囑人的陳述內容。最後再由遺囑人、公證人與見證人共同在信封封面上簽名。
|注意事項
- 除了遺囑上要簽名,在信封的封縫處也要簽名。
- 若遺囑由他人代筆,要向公證人提供代筆者的姓名及住址。
◇ 代筆遺囑
|製作步驟
-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製作成遺囑。
- 見證人向現場所有人宣讀與說明遺囑內容,讓遺囑人進行確認。
- 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 遺囑人及所有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如遺囑人無法簽名,可按壓指印。
|詳細說明
如果遺囑人不識字或不便書寫,適合採取「代筆遺囑」來立遺囑。
首先,遺囑人需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然後口頭說明自己想要在遺囑中表達的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負責將遺囑內容完整記錄下來,並向現場所有人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確認無誤之後,便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再由遺囑人與所有見證人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則以按壓指印代替。
|注意事項
- 見證人需要至少三位,與其他立遺囑方式不同。
- 遺囑人與所有見證人要全程在場,不能中途離開。
- 根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釋,認定代筆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 口授遺囑
|製作步驟
方式一
- 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筆記製作成遺囑。
- 見證人在遺囑上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
- 全體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
方式二
- 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自己的姓名及當天日期,由見證人將全程錄音。
- 全體見證人在錄音中親口確認內容皆屬實,並一一報上自己的姓名。
- 當場密封錄音帶,寫上日期(包含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口處簽名。
|詳細說明
當遺囑人因為生命垂危、突發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來不及依上述四種方式立遺囑時,可以採用以下任一「口授遺囑」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願。
口授遺囑方式一: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筆記
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並且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如實記錄,註明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再由所有見證人一同在遺囑上簽名確認。
口授遺囑方式二:遺囑人口授,全程錄音
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並且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自己的姓名及立遺囑的日期,全部過程由見證人以錄音方式記錄。錄音中還要包含見證人親口確認「這份遺囑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且每位見證人需表明自己的姓名。錄音完成後,錄音帶要當場密封,寫上當天日期(包含年、月、日),再由所有見證人於封口處簽名。
|注意事項
- 若遺囑人在事後可依其他方式立遺囑,口授遺囑會在三個月後自動失效。
- 在遺囑人過世後的三個月內,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位或利害關係人(例如家屬、繼承人等)必須將這份口授遺囑交由「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如果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可以進一步聲請法院判定。
◆ 遺囑見證人需要什麼資格?
依據《民法》第 1198 條規定,以下身分不可擔任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臺灣目前對成年人的定義為年滿 18 歲。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監護宣告】如果一個人因精神或心智問題,無法清楚表達或理解意思,也無法判斷行為後果,法院可依申請做出「監護宣告」,指定他人協助處理重要事務。
【輔助宣告】如果一個人因精神或心智問題,表達或判斷能力明顯不足,法院可依申請做出「輔助宣告」,指定一位輔助人協助處理重要事務。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享有繼承財產權利的人,以及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在遺囑中被指定為接受遺贈財產的人,以及受遺贈者的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公證人或代理執行公證工作者的同居人、助理或受僱於公證人的員工。
◆ 遺囑要寫些什麼內容?
◇ 財產分配
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特留分 [註]」的前提下,自由分配名下財產,包含不動產、動產、現金、存款、保險、股票、債權及收藏品等。除了決定財產份額及歸屬,遺囑人也能載明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分割部分財產,不過其禁止的效力不得超過十年。
財產分配的對象不一定僅限於法定繼承人,遺囑人也可以指定給非繼承人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甚至捐贈給慈善機構。但是如前文所提,這些分配必須是在尊重「特留分」的前提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喪葬意願
遺囑人可以具體寫下自己希望採用的喪葬方式,例如土葬或火化、是否舉辦習俗儀式、如何呈現告別式的形式等,甚至可以交代儀式的流程、音樂、供品等細節。並且指定理想的長眠地點,明確說明自己希望安葬於哪一處墓園或納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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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立遺囑最核心的意義通常是上述兩大面向:「財產分配」及「喪葬意願」。
除此之外,遺囑內也可以寫給子女的家訓,作為家族精神的延續;或是指定一位自己信賴、並事前已確認過意願的親友擔任遺囑執行人。另外,如果遺囑人有器官捐贈或大體捐贈的想法,也都能在內容中完整表達,以減少家人間的爭議與疑慮。
◆ 公證費用的計算標準
- 自書遺囑:若需進一步認證,才需支付「認證費用」。費用為公證收費標準的一半。
- 公證遺囑:需支付「公證費用」。費用按財產價值計,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 密封遺囑:需支付「公證費用」,固定收費 1,000 元。
- 代筆遺囑:若需進一步認證,才需支付「認證費用」。費用為公證收費標準的一半。
- 口授遺囑:無公證或認證費用。
財產價值\收費項目 | 公證費用 |
認證費用 |
20萬元以下 |
1,000元 |
500元 |
20萬元-50萬元 |
2,000元 |
1,000元 |
50萬元-100萬元 |
3,000元 |
1,500元 |
100萬元-200萬元 |
4,000元 |
2,000元 |
200萬元-500萬元 |
5,000元 |
2,500元 |
500萬元-1,000萬元 |
6,000元 |
3,000元 |
1,000萬元-5,000萬元 |
每增1,000萬加收2,000元 |
每增1,000萬加收1,000元 |
5,000萬元以上 |
每增1,000萬加收1,000元 |
每增1,000萬加收500元 |
▲「公證費用」與「認證費用」收費標準(新臺幣)
|計算範例
假設立遺囑人的財產總計 800 萬元,則可能會支付的「公證費用」或「認證費用」為:
- 自書遺囑:認證費用 3,000 元。
- 公證遺囑:公證費用 6,000 元。
- 密封遺囑:公證費用 1,000 元。
- 代筆遺囑:認證費用 3,000 元。
◆ 遺囑範例
以下是「自書遺囑」的撰寫範例,內容結構大致包含三個部分:說明自己是誰、財產如何分配及其他交辦事項、本人親自簽名並註明日期。「代筆遺囑」的撰寫方式與此相似,主要差別在於需額外由見證人簽名確認。
遺 囑
本人OOO,民國OO年OO月OO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現居住於OO市OO區OO路O段OO號。
茲立此遺囑,以處理本人身後事與財產分配事宜,內容如下:
一、本人所有位於OO市OO區OO路O段OO號的房屋及土地,交由長子OOO(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繼承。
二、本人於OO銀行的存款約新臺幣O佰O拾O萬元,由妻子OOO(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全數繼承。
三、本人希望身後採火化方式,骨灰安置於OO市OO靈骨塔,並舉行簡單告別儀式,不設靈堂、不收奠儀。
四、指定由OOO擔任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此遺囑係本人於意識清楚、無受脅迫之情況下,親自手寫、簽名並註明日期,為本人真實之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OOO(簽名)
立遺囑日期: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 遺囑常見問題
Q. 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會失效?
- 簽名方式不正確
在遺囑上,遺囑人僅可使用「簽名」或「按壓指印」其中一種方式完成,不可使用印章蓋章。其中,「按壓指印」僅限於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簽名的情況下使用;若具備簽名能力,則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 - 自書遺囑非手寫形式
若選擇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立遺囑,務必由遺囑人親筆手寫整份遺囑內容,包含正文、簽名及日期。
如果擔心一開始會寫錯內容,建議可先擬草稿,確認無誤後再另行書寫正式版本。若在正式遺囑中需修改內容,也可直接塗改,但不能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務必保留原始塗改痕跡,並在修改處清楚標示修改內容並簽名確認。 - 見證人不符合資格
見證人需符合特定資格條件,否則其見證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根據《民法》規定,下列五類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非親口陳述
在「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這三種形式中,遺囑人必須親口陳述遺囑內容。若是由他人唸出內容,而遺囑人只是以點頭、手勢或口頭答覆表示同意,則該遺囑將被視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
Q. 遺囑寫好後還可以修改嗎?
根據《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意思是只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修改,遺囑人隨時都可以改變自己的遺囑,無論是取消整份遺囑,還是只改掉其中某一部分,都可以。「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自行書寫完成的,在日後若需修改,可直接在原件上進行修改,但需清楚標示修改處並簽名確認。
至於已經過「認證」或「公證」程序的遺囑,若有修改需求,建議另立一份新遺囑。一旦新遺囑成立,原本的遺囑將被視為撤回。值得注意的是,立新遺囑的方式不一定要與原先相同。例如原本以「公證遺囑」形式立下遺囑,後續因某些原因需要修改,也可以改採「自書遺囑」的方式重新製作,這樣的變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Q. 若存在兩份(或以上)遺囑,該如何認定?
應以「日期最近」的那份遺囑為主。
依照《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也就是說,如果新立的遺囑和舊的遺囑內容有衝突,那麼有衝突的部分,以最新的遺囑為準,舊遺囑中那一部分就會自動失效。換句話說,前後遺囑內容不一致時,舊的內容視同已被撤回。
Q. 遺囑若違反「特留分」,該遺囑還有效嗎?
依據《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換句話說,就是法律保障某些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如子女或孫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至少能拿到「特留分」那一部分,若因為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贈與太多財產給他人,讓這些人領不到他們應得的份額,他們可以向拿到遺贈的人要求添補回來。
◆ 新竹縣市公立殯儀館資訊
◇ 新竹縣竹東鎮立火化場
- 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一段57巷201號
- 路線規劃:如何從竹東火化場到天陵
- 聯絡電話:(03) 595-3795
- 服務時間:08:00-17:00
◇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 地址:新竹市成德路132號
- 路線規劃:如何從新竹殯儀館到天陵
- 聯絡電話:(03) 522-0179、(03) 522-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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